一、商品的退换要严格执行《门店退换货规范及流程》和《顾客退换货须知》。

二、商品的退换, 原则上应满足消费者提出的要求, 达到消费者满意。

三、在公司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发生冲突时, 要在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基础上, 尽量减少公司损失, 但不能为了减少公司损失而侵害消费者权益。

四、退换货时, 除不符合退换条件的商品不予退换外, 必须无条件退换。

五、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 商品有质量问题或顾客对商品不满意, 可以实施退货、换货或修理。15日内, 可实施换货或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 修理两次, 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 或修理期超过30日的, 可实施换货或退货。

六、商品售出后, 顾客发现商品存在如下质量问题或假冒伪劣, 或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 经超市认可的, 或超市与顾客发生争议时, 经当地质量监督部门鉴定情况属实, 必须无条件退换, 并按顾客的要求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执行退一赔一, 并承担鉴定费用和由此发生的交通费等直接费用。

1、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有违保障人体健康, 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已做出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瑕疵说明的除外);

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外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 或伪造产地, 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商标的商品;

5、属于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6、在商品中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商品;

7、失效、变质的商品;

8、商品购买时超出商品保质期;

9、净含量或数量不足的;

10、其它非人为质量问题(以厂商或其指定维修站书面鉴定为准);

11、价格标签上的单价与实际付款时价格不符的。

七、原则上退换的商品不能影响二次销售, 退换货时必须满足消费者要求, 遇有特殊情况可请示店长或店长助理批准。

八、商品售出后, 发生或存在如下情况的, 不予退换:

1、非本超市购买的(可根据购物票据和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判定, 条码签);

2、因非正常使用, 出现的质量问题;

3、将商品存储、暴露在超出商品储存条件环境中的;

4、未经授权的修理、误用、疏忽、滥用、事故、改动、不正确安装的;

5、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质量问题的;

6、因食物或液体溅落等顾客自身原因造成商品损坏或出现斑渍、污染的;

7、产品正常磨损的;

8、商品的外包装或其它附属物不完整或有毁损的、封闭包装已打开的(非质量问题);

9、商品售出后, 超出商品保质期的;

10、虽未超出质量保证期, 但保质期在3天(含)以内, 距购买时间超过30小时的;保质期在10天(含)以内, 距保质期期终不足3天的;保质期在30天(含)以内, 距保质期期终不足7天的;保质期在30天以上, 距保质期期终不足15天的;

11、明显已使(试)用过的非封闭包装商品, 经二次销售可能影响他人卫生和身体健康的和消耗类商品净含量明显不足的, 如化妆品、卫生用品、内衣、内裤等贴身服装、床上用品、剃须刀及其它清洁用品等;

12、非封闭包装的散装食品, 如生熟肉及其制品、水果蔬菜、糕点、糖果、果脯蜜饯等(非质量问题)。

13、影响二次销售的其它情况。

九、名烟名酒等体积小, 价值高的商品, 无论当场退换, 还是事后退换, 需经超市认可, 或经当地质量监督、工商等部门鉴定, 确认是本超市商品, 方可进行退换。

十、实施退(换)一赔一时, 可按实物形式或现金形式进行赔偿。